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按照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过论证筛选,确定了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共145处),现予公布。

  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挖掘我市文化资源,传承历史文脉,切实保护好我市境内的文化遗产资源。要以公布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契机,转化出更多的文化产品,将文物保护工作成果更广泛地惠及民众。

  市文物局要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坐落地点的实际情况及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遴选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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