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环保局:

  近日,环保部下发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确定了进口固体废物重点风险监管的废物类别,明确了进口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风险的识别条件,并提出了风险监管措施。

  为认真落实好《指南》,做好我市进口固体废物预审和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组织辖区内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和其他回收纸或纸板(限制类的其他废纸)的加工利用企业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按《指南》内容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二、加强对环境违法信息的分析和风险识别。在进口固体废物企业预审中,要通过企业申请材料、日常监管、群众举报、出口国情报及海关、质检、环保执法共享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风险的企业。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隐瞒情况,申请书上注明的联系人联系不上或对申请事项不了解,并需要反复修改材料的企业;

  2、违反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或有群众实名举报的企业;

  3、首次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

  4、许可证批准后未进口或实际进口量不足申请量30%的企业;

  5、同一加工利用企业,代理进口企业在3个以上或跨省委托代理;报关口岸在3个以上、变更频繁或距加工利用企业过远;

  6、在短时间内集中使用许可证报关;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经营情况记录簿及现场检查无加工利用迹象或现场库存原料、产品与实际进口量有明显差距的企业。

  三、加强风险监管,建立《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

  1、对进口废物申请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区县环保局应依法在两年内不予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存在违反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区县环保局应依法在一年内不予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

  2、要将辖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风险的企业列入《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列明原因及时间,并根据后期监管情况定期更新。对列入监管名录的企业,一旦有进口行为发生,应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局。未列入《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要按10%的比例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抽查企业数每年不少于10家,若本区县企业总数少于10家,则对全部企业进行检查;抽查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

  市局将配合环保部每年对未按要求开展风险监管的区县进行重点现场督查。

  附件: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号)

  2013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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