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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12〕66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nth="12" year="2012">2012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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