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搞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对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国家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和经济恢复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主要包括: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能源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重点防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标准:

  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

  一级目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该区县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一级、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各相关单位要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必要的重要经济目标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及防护工作规划、计划;(三)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专业队伍的组建和训练;(四)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五)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六)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和防护业务培训情况;(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学术研究,推广交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验;(八)战时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第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应急抢险抢修计划;(二)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的要求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三)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和物资,保障防护经费;(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培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研究;(五)战时组织本单位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行动和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落实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并及时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级、二级目标防护方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目标防护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重要经济目标时,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主动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好地下防护工程。对于不能转入地下或者无法修建防护工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和维修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

  第十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列入企业运行成本;行政单位的防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人员、装备器材和训练的落实。

  第十七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组织实施。其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隐蔽,将重要设备、物资转入地下或转移至安全地域;(二)采取制式和就便器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重要经济目标实施伪装、防护;(三)加强重点目标单位内部的安全与警戒;(四)完善重点目标的防护与抢险抢修方案,扩编人防专业队伍,补充装备器材,开展临战训练;(五)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资的重点目标单位,应视情减产或停止生产。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加强伪装防护,组织安全警戒及人员紧急疏散隐蔽。

  第十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遭敌空袭时应尽快掌握遭袭情况并及时上报。根据重要经济目标毁伤程度,按照防护与抢险抢修方案,迅速组织力量消除空袭后果,抓紧恢复生产。

  第二十条 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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