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

  本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促进和规范天津市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优化专利代理环境,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有效管理、规范服务、诚信自律、科学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突出主业与拓展服务领域相结合、人才培养与机构建设相结合、规范服务与特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专利代理服务有效融入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文化建设各环节,着力提高专利代理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推动专利代理行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专利代理人才队伍,为我市专利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专利代理行业的规模和服务质量能够满足天津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涌现出从业人员过百人、经营收入过亿元的综合型的品牌专利代理机构,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层次显著提升。到“十二五”末,全市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规模达到1000人,其中专利代理人力争达到300人;培育3-5家年营业收入超千万元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服务本市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二、加强专利代理人才培养

  (三)加快培养专利代理行业领军人才。选拔本市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领军潜质的专利代理行业优秀人才,在专利战略研究、处理涉外事务、开展法律和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平台和支持。到“十二五”末,培养5名左右国家级和10名左右市级专利代理行业领军人才。

  (四)大力培养专利代理骨干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业务开展等方面重点支持45岁以下中青年专利代理人,增强专利代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到“十二五”末,培养100名年富力强、精通业务的行业骨干。

  (五)加强执业专利代理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执业培训和实务技能培训,提高现有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技能和水平。选拔执业专利代理人作为专利工作特派员与企业开展对接,为专利代理人创造更多的工作空间。

  (六)加大专利代理后备人才培养的工作力度。支持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建立和完善专利代理助理的招聘、使用和培养制度。鼓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入机构执业。鼓励我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组织开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强化培训,对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本市考生给予奖励。

  三、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发展

  (七)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制定发展规划,拓宽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技术交易转让、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PCT专利代理及涉外专利事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工作,支持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外包服务和综合代理服务。

  (八)支持有实力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并购、重组和战略合作等形式扩大机构规模,逐步形成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综合型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九)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规模和特点,分类开展品牌服务机构的培育,在资金、项目、人才培养、涉外交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到“十二五”末,重点培育3-5家,执业专利代理人2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化的专利代理机构;培育3-5家专利代理服务特点突出,服务优势明显的特色化的专利代理机构。

  (十)组织开展以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的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活动,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不断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开展“天津市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评选”活动,对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表彰,树立典型,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健康发展。

  (十一)充分发挥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在优化专利申请结构、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全市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十二五”期间,对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0件以上、有效专利维持5000件以上、电子申请率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

  (十二)鼓励国内优秀专利代理机构来津设立分支机构,增强本市专利代理服务力量,促进本市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享受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的同等待遇。

  四、优化专利代理环境

  (十三)加强对专利代理市场的监管,鼓励专利代理机构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收入,严惩不正当竞争专利代理行为,联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资质的专利代理行为,努力营造有利于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四)筹备天津市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制定专利代理服务标准,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分级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五)推进专利代理人的职称评定工作,开展专利代理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促进专利代理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十六)加强政策研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专利代理机构享受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和支持。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专利代理行业的认识,增强对“非法代理”的风险意识,提高专利代理职业的社会认知度,树立专利代理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在代理业务中,严禁非正常专利申请产生。对产生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专利代理人承担的业务应当以所在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并纳入所在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人不得跨所执业或者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以惩戒,情节严重的,提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撤销其执业资格,提请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二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得为无资质代理行为和违规代理行为提供方便条件,扰乱专利代理管理秩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以惩戒。

  (二十一)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一年度年检合格前不得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连续3年以上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提请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撤销该机构。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专利代理行业诚信平台,将违反专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罚和惩戒的,以及专利代理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通过诚信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十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市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对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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