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我市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1

  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为促进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本市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三个发电企业的五台燃煤机组,扩大为所有的燃煤发电机组。

  二、凡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在线监测功能,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报我委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

  三、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由此增加的购电资金,国家将择机在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

  四、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运行脱硝设施,提高机组投运率、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等指标,稳定烟气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帐。

  环保部门要定期督察燃煤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情况,进一步细化脱硝设施考核指标。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脱硝电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013年1月11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