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

市水务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天津的城市定位,进一步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现就我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我市位于海河流域下游,河流水系众多,流经本市的行洪河道19条,总长约1100公里;排水河道109条,总长1890公里。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尤其通过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清水工程的实施,全市河道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河道防洪、供水、排涝和保障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入境水量减少和污染治理滞后,目前我市部分河道水质仍然较差,主要河道劣V类水体长度占总长度的76%。由于沿河村镇密集和管理缺失等原因,河道、堤岸环境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脏乱现象,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围垦放养、违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亟需强化管理。

  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涉及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市容园林、农业、环保和水务等多个部门。现有管理体系责任不清,条块分割,协调联动机制不强,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治理水污染和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实行"河长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全社会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提高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早日实现生态城市的建设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河长"负责、分工协作。河道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即"河长"。"河长"对所辖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负总责,并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按照我市2020年建成生态城市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对重点河道和已经治理的河道率先实行"河长制",其他河道要加快治理步伐,治理一条纳入一条。

  (三)建管并重、强化管理。加快污水处理厂网、截污治污和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并及时纳入"河长制"管理,要优先安排与重点河道相连河道的综合治理,保证重点河道水环境质量。要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坚持统筹联动,与区县人民政府搞好协调配合,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机制。

  (五)属地为主、以奖代补。水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投入以属地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多渠道筹集,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对治理资金给予补助,并根据考核结果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河道水环境管理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总体目标

  2013年,在市重点河道和已治理的其他河道实行"河长制",初步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2015年,全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健全,主要河道优于V类的水体长度比例提高到50%,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可绿化面积林木绿化率达到90%。

  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相适应的水生态环境,主要河道优于V类的水体长度比例提高到80%,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可绿化面积林木绿化率达到95%。

  四、主要任务

  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河道截污治污、水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维护保洁、堤岸绿化、景观改造提升和清理违法违章建筑等。

  (一)加强截污治污和水资源保护。加快实施入河排污口截污治理,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有效控制河道水体污染,确保污水无直排。加强村镇污水处理、坑塘整治、面源污染控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建立河道生态补水长效机制,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向河湖、湿地补水。加强对排水口门监督管理,非汛期雨污合流口门要完全封闭,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实现河道水体清洁无黑臭。

  (二)加强堤岸水面保洁和违章建筑清理。加强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做到河道堤岸水面洁净;甬路、台阶和护栏等堤岸设施完整;砌石护坡无杂草,土护坡适时打草;垃圾收集定点存放,外运处理及时。结合河道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清理违章建筑和搬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村庄,实现河道管理健康有序、功能正常发挥,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三)加强河道绿化和景观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绿化实施方案,中心城区和区县建成区河道两岸,逐步建设沿河生态景观带;其他河段堤防绿化以林木为主,建设林木绿化带。加大河道护岸林、护堤林管护力度,对已有林木实施专业管护,加强林木防火、防治病虫害和更新采伐管理,适时修枝和抚育,及时清理受害树木、补植死亡树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植树管树的积极性。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治理和管理计划。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落实河道治理和管护资金。制定河道水环境巡视检查和管理养护制度,培育社会化养护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实现河道全方位的"网格化"管理。

  五、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天津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和市林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监督实施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计划,审定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制度、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协调解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草拟管理标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定期公布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县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

  (二)"河长"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区县管河道及中心城区以外市管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每条河道设置一名"河长",并配备一名"河长助理",其中重点河道的河长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助理"由水务或环保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河长"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护方案,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受理社会举报,听取监督员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河长助理"具体负责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并定期向"河长"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中心城区以内市管河道的"河长"由市水务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河长"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负总责,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督促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截污治污和河道两岸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截污治污工程建设;市水务局负责河道设施运行维护、水资源调度管理和水面保洁;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河长"及"河长助理"具体人选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务局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

  (三)相关部门职责。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依法共同推动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指导、监督、组织职能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网、排水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垃圾无害化处置,配合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市农委负责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控制面源污染,配合制定水质达标考核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河长制"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对违规建筑的联合查处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各类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对水务部门确定的入河口门汇水范围内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河道垃圾倾倒、污水排放的执法,配合确定水质监测断面和考核标准,并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制定水质、环境和绿化考核标准以及河道防洪和排涝标准,负责管理中心城区排水设施,指导、监督河道日常巡视检查、水政执法、水体循环调度等相关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对河道水质和入河口门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指导、监督入河口门管理、河道截污整治、村镇污水处理和坑塘整治相关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植树绿化和林木管护等相关工作,配合制定河道绿化考核标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所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以属地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并纳入各区县年度预算。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市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水务局另行制定;对河道绿化景观建设,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从市重点造林工程资金中给予支持;对沿河村镇污水处理项目,市农委从市文明生态村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国土房管、农业、财政、环保、水务和林业等部门,在示范小城镇建设、城市建设配套、城市建设维护、土地使用、文明生态村创建、水利建设、环境保护和植树绿化等方面,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二)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严格监督考核。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体水质、环境卫生、堤岸设施、景观绿化和管理机制等。

  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并与"以奖代补"资金和干部实绩挂钩。

  年终成绩不合格或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河长",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见"河长"谈话。

  (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每条河道都要聘请当地居民或村民代表担任监督员,由监督员定期对河道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价,以群众满意程度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考核指标。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河长制"具体内容、典型经验、取得效果和全社会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责任,增强全市人民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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