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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请示》(大环发[2003]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践,并参考有关国际惯例,为消除或者减少环境污染采取的处理、处置以及监测等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事故 损失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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