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由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由街道、乡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

  设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司令员、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和武警天津总队总队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委秘书长,统筹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2.1.3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指挥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审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人民政府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2.2.2市应急办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导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市专项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应急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业务交流工作等。

  2.2.3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平台。

  平台设在市政府机关,具备相应的应急指挥、信息传输、辅助决策等功能。天津警备区应急指挥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备份应急指挥中心。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电力事故、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海上搜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事件、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及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维稳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3.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挥本市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3.3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 应急专家组市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本市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区县、委局应急机构

  2.6.1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2.6.2 各委、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2.7 基层应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8 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本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指挥。

  2.9 应急志愿者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2.3 采取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 预警支持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依托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风险监测和事件预警。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区域和专业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4.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事件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4.1.3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

  4.1.4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5 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涉及其他地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按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4.2.2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4.2.4 区县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

  4.3 响应等级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1)Ⅰ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响应。

  (3)Ⅲ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态势,需请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较大危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响应。

  (4)Ⅳ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区县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的;区县人民政府能够有效处置。

  4.4 指挥协调

  4.4.1 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市应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指挥,调动全市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救援行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4.4.2 启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置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

  4.4.3 启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区县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超出区县处置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抵达事发现场后,担任现场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4 启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事发单位主管负责部门及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5 当国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时,市人民政府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5)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6)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7)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2)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13)请求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14)市委、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4)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2 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3 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到全市,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6.4 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需要宣布本市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

  4.7 新闻报道与发布

  4.7.1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4.7.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7.4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 应急结束

  4.8.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4.8.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并做好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3)市卫生局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8)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市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9)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1)市民政局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

  (2)市司法局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3)市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4)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5)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6)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5.3 调查评估

  5.3.1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2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超过60天;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承担本市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市级16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领域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负责规划、确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的规模和数量。

  6.1.3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天津警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任务分区组建,统一使用。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 社会应急力量。加强以社区、村、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采取措施,规范并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纳入市应急体系,随时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及时掌握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6.2.2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6.2.3 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

  6.2.4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需要,责成有关单位配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器材。

  6.2.5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3 资金保障

  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应急准备资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6.3.2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3.3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6.3.4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3.5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法人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6.4 医疗卫生保障

  6.4.1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编制药品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

  6.4.2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

  6.4.3 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性救援工作。

  6.5 治安保障

  6.5.1 市公安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5.2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属地公安部门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5.3 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6 通信保障

  6.6.1 市人民政府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互通互联的综合应急信息交流平台。相关处置部门要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800兆无线指挥手持电台、卫星电话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6.6.2 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6.3 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单位,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方案和机场、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抢修方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保证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7.2 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6.7.3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8 公共设施保障

  6.8.1 市和区县城乡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6.8.2 市规划部门要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要落实规划,并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8.3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9 气象服务保障

  6.9.1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9.2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服务专业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牵头组建气象灾害救援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10 科技支撑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11 法制保障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确保应急准备依法落实,应急处置依法进行,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市法制办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善后阶段,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对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1.2 市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市教委要编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全市大、中、小学校普遍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7.2.1 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办、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政府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提高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2 充分依托市公安消防训练基地,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必备的综合救援基础设施,配备必需的救援装备器材,逐步建立集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和综合演练于一体的培训基地。

  7.2.3 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 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或军地联合,针对特定灾种及衍生灾害,每2年至少组织1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急行动联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区县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预案管理

  8.2.1 各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市各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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