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2年度成品油和原油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原油销售和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取得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销售企业、《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市商务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零售企业(加油站、加油船)。

  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自2013年1月2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各区县主管部门需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区域企业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和原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2012年度企业成品油和原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和原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四、检查办法

  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及原油销售和仓储企业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年度检查材料,由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由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汇总并登录信息后上报市商务委审查。经市商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2012年度检查合格章;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市商务委将依法给予处理。

  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检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2012年度检查表(附表1或2);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零售企业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七)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提供与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和复印件,及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中石化、中石油系统除外)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201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支机构提供加油站动态月报表;

  (九)专项用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供油品年度分配计划、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和书面说明;

  (十)企业2012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一)零售企业提供加油站、加油船近期全景七寸彩照。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提供的原件经区县主管部门审验后退回原企业;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全部申报材料要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缺件部分予以说明),上报一式两份(市商务委、区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五、结果认定

  (一)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依法经营的企业,认定为合格,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1.未参加年检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3.成品油和原油经营企业停歇业无故不办理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超过18个月、零售企业超过6个月,原油经营企业超过18个月);

  4.上年度下达的整改限期,到期仍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年检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对年检不合格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一)2012年度无故未参加年检的成品油和原油经营企业,注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2012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和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市商务委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要写出整改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区县签署意见,整改合格的通过年检;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经营条件的,按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三)因城市或道路改造已经拆除至今尚未落实迁建站址的加油站,应先将成品油经营证书上交市商务委统一封存,待迁建站址落实后再办理有关迁建或新建手续。

  七、有关要求

  开展成品油和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是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成品油和原油经营监管、规范油品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促使各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各区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将年检通知和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到企业。按照年检要求,严格把关,坚持逐一到现场核查年检资料,确保企业填报准确无误,认真审查,保证原件与复印件(A4纸规格)的真实性,切实做好年检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要安排专人,集中精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年检情况汇总和材料上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相关资料。对本企业存在问题的油库、加油站,要制定措施,精心组织,及时整改。

  (三)请各区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上报市商务委。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2012年度检查表

  2.天津市原油经营资格2012年度检查表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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