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

津环保管〔2013〕16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就加强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凡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都应向市环保局申请备案登记,外埠环评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单位情况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名。

        (三)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法规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报文件。

        (四)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环评业务联系人。

        各区县环保局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工作的外埠环评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检查;已进行备案登记的外埠环评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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