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2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天津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其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兼顾,实现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一、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教育,推动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积极运用听证制度。
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三、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市长确定。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程序提前请假、换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长报告。
三十八、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到的请示事项,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四十五、对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有关领导审批;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审计、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四十七、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转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文件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属于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的,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要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第十一章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要严格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年度出访计划,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出访。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由市外事部门审核,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抵离津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火车站迎送。
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局级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局级领导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津外出,须提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市长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返津后,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重大问题要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市委批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每年至少有2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出行时要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