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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关于征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修班”项目承担单位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4-19    浏览次数:3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通过“南南合作”深化与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支持非洲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和其他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拟于2012年6月举办“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修班”,特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选项目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授课、实地考察和座谈交流,使发展中国家学员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行动和成就,提高发展中国家学员在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与有关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相互理解与支持,促进相关适用技术转移,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研修班对象及规模

  项目拟邀请来自非洲、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的官员和技术人员参与研修班,培训总人数50人左右。

  三、研修班内容及实施要求

  (一)研修内容:气候变化科学问题及其不利影响评估、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和主张、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政策和措施、行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等。申请单位应就上述领域提出具体的培训题目,并形成详细的培训日程。

  (二)培训方式:主要采用集中授课方式。此外,研修期间组织座谈和交流活动,安排学员与我国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进行会谈,并组织赴我国中西部应对气候变化试点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三)实施要求:申请单位应负责编制招生简章;制定详细的培训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内部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机制;协助并跟踪对外邀请招生工作;组织实施培训活动;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接待陪同、教学管理、后勤安保等工作。

  (四)执行时间:项目执行时间为2012年6月3日至23日(21)天。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及自评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可申请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单位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及对外援助培训方面具备相应的经验。

  (二)申请单位须填写《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修班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并于截止日期前将打印版申请书5份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对外合作处(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

  (三)项目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周三)17时。我司将在综合评审后,于2012年5月上旬公开发布项目承担单位名单,并与承担单位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次项目承担单位征选由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对外合作处具体负责。(联系人:冯春玲、崔静,联系电话:010-68501712,010-68505642,传真:010-68505643)

  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修班项目申请书》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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