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2

冀卫办科教函【2015】号

各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继续做好2016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推荐工作,我委决定在评审2015年度河北医学科技奖的基础上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河北省有关高等院校;

  (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扩权县卫生计生单位;

  (四)驻冀其他医疗卫生计生科研单位。

  二、推荐条件

  已经完成由具有科技成果鉴定资格的部门组织鉴定的医药卫生类科技成果或已取得验收报告的省、部、国家级研究项目。本奖项不受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类项目。

  (一)文章署名条件

  1.申报项目所有完成人必须在正式期刊已发表论文中有署名。增刊、综述及非法期刊中发表的论文不作为申报项目论文使用。

  2.申报项目所提交全部论文中,第一完成人必须在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论文中署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

  3.提交申报材料后项目完成人名次不得变更,应与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证书名次顺序一致。

  (二)知识产权条件

  1.申报项目产权第一持有单位应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申报材料论文中所有作者及其单位须知情同意,否则该篇论文不得用于申报。非内地及非国内的单位应出具产权持有人书面授权书。

  3.申报项目中的所有论文,不得在不同奖种或同一奖种不同申报项目中重复使用。

  (三)申报一等奖条件

  申报一等奖项目应提供本项目整体技术已正式应用两年以上的旁证材料,并加盖应用单位公章。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项目中在核心期刊发表一年以上的论著或全文数量应有5篇(含)以上,其中至少3篇应有外文摘要,全外文论著或全文等同中文核心期刊。

  2.在四大索引(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需提供具有查新检索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发表的论著或全文,数量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推荐材料

  请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办事大厅-在线服务-下载专区”或从河北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网站首页“业务平台”专栏下载推荐号校验码、申报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简介表、论文作者知情同意书、2015年度河北医学科技奖申报目录及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并安装。安装后填写表格并打印2份(其中一套要求全红章,另一套材料除推荐书和鉴定证书须为红章外,其他章可为黑色复印章);申报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简介表20份(B4纸单页,申报一等奖者)、论文作者知情同意书(红章原件)、2015年度河北医学科技奖申报目录(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示材料及其上述文件的全部电子版。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如下:

  1.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应用证明;

  4.鉴定大纲;

  5.工作报告;

  6.技术报告;

  7.查新报告;

  8.论文复印件及论文作者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9.函审表;

  10.其他(完成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四、推荐流程

  1.下载获取相关报奖表格,填写并打印、装订;

  2.将装订成卷的申报材料交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进行单位内部公示;

  3.提供推荐书2份(其中红章1份、复印件1份)、论文作者知情同意书、2015年度河北医学科技奖申报目录、单位公示材料,申报一等奖项目同时提供申报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简介表20份及上述材料电子版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情报室审核汇总;

  4.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产生河北医学科技奖并在获奖项目第一主研人单位公示7天;再从获得河北医学科技奖一等奖项目中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侯选项目;

  5.获得推荐资格的项目材料原件退还本人,按省科技厅要求重新准备材料后将纸质材料报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五、报奖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5年11月23日至12月31日。

  地点:河北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99号406室)。

  联系人:河北省医学情报研究所魏津平0311—85989673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刘琳0311—66165205

  电子版报送邮箱:405529785@qq.com

  附件:1.论文作者知情同意书

     2.河北医学科技奖所用推荐号及校验码分配表

     3.2015年度河北医学科技奖申报目录

     4.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简介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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