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质监公告〔2011〕4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9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被依法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1年4月1日前生产的合格产品,允许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附件: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