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纳税人,多以单车运营方式经营,由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客管办”)统一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天津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客管办”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客管办”按委托代征协议对“出租车经营者”实行“单车定额”的税款征收方式,同时负责发票的管理。这种征管模式已经延续多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做好对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税收征管,保持管理方式的连续性,更好地为“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文件中明确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联合进行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工作。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以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进而从节省成本出发,确定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形式,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特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客运出租汽车业进行代征代管。
二、委托地税局代征代管后,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通过委托代征代管方式,实现客运出租汽车业纳税人到一家税务机关就可办结全部涉税事宜,从而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委托地税局代征代管的范围、内容有哪些?
《公告》中对委托代征代管的范围、内容都有明确。
(一)委托代征代管的范围为经客管办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委托代征代管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管理三个方面,保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1.税务登记管理。客运出租汽车业属于国、地税共管行业。目前,我市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实行统一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同时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因此,已在地税机关领取了只加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税务登记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办理更换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新成立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发票管理。鉴于目前客运出租汽车业普遍使用税控计价器打印发票,因此对发票的规格、领用、开具方式暂保持现行方式不变。
3.税款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租车经营者应缴纳的税收暂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