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体〔2013〕57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1〕15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我委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联系人:柏丹,电话:23116750)。
附件: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1〕15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精神,在做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学生体质监测制度,本市将每年定期实施中小学生《标准》监测,工作方案如下:
一、监测内容
1.对各区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实施《标准》测试上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区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实施《标准》测试上报数据进行复核、校验和抽样监测。
二、监测目的
1.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全面实施《标准》,建立并完善市、区、校三级监测网络和常态化的监测制度,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
2.规范本市《标准》监测工作,提高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3.为全市各级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研究、分析、干预及公告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
三、监测形式
学校现场监测:区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组织人员对本区县中小学校《标准》实施情况在学校现场进行监督和抽样核查。
区县级监测:区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对学校上报数据进行复核,并对本区县中小学生按一定比例进行集中抽样监测。
市级监测: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对各区县级集中抽样监测的测试现场进行监督、数据复核和抽样核查。
四、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本市各区县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中发育健全、身体健康、无明显生理缺陷的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