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秋冬季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134号)要求,我市将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目前,我市已建成覆盖全市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开展了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今后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报资料,在出现重度以上空气污染水平时,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根据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本市将空气重污染日分为重度污染日、严重污染日和极重污染日。当5个或以上测点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且污染持续6小时以上时,发布重度污染预报,并于次日10:00时对空气污染状况进行追踪预报;当5个或以上测点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500以下,且污染持续6小时以上时,发布严重污染预报,并于当日16:00时、次日10:00时对空气污染状况进行追踪预报;当5个或以上测点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且污染持续6小时以上时,发布极重污染预报,并由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专家组联合气象部门会商判断天气形势,分别于当日16:00时、次日10:00时和14:00时对空气污染状况进行连续追踪预报。当会商空气质量转好或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即将转好,不再出现污染时,发布空气污染好转预报信息。
预报信息将由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天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http://www.tjhb.gov.cn/)和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网站(http://www.tjemc.org.cn/)发布,公众可通过登陆以上网站的GIS空气质量发布系统及时了解我市最新空气污染动态。
上述预报信息于2013年3月1日启动实施。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