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

  有关区县环保局: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对“洋垃圾”进口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18号,附件2),并将我市作为本次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为做好我市进口废物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天津市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关于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18号)

  201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18号)要求,结合我市进口固体废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查处我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非法进口、倒

  卖、加工利用固体废物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保障全市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企业:从事废纸、废金属(包括钢铁废碎料、铜废碎料、铝废碎料及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废塑料和废纺织品等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二)重点内容

  1.是否存在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或非法利用处置无法退运出境的走私固体废物。

  2.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检查原料和产品的库存、加工利用、销售及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特别是残余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3.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进口废塑料、废船、废PET饮料瓶砖、废钢铁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4.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环保“三同时”、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放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进口废料预审。各区县环保部门对申请进口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要从严审查,重点审查加工利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实出具监管预审意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申请。

  (二)开展追踪检查。各区县环保部门要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科学识别环境违法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纳入《名录》的企业,一旦有进口行为发生,应及时赴现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及倒卖进口废料的企业,要及时将违法信息逐级上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进口许可证;对进口废料加工利用后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企业,限期整改,并按高限予以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逐级上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进口许可证。

  四、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区县环保局现场核查和市环保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2013年3月11日-4月30日,各区县环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各进口废料加工利用企业,按照进口废料相关环保管理规定,并结合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013年5月1日-6月15日,各区县对辖区内全部进口废料加工利用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对现场核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013年7月1日-8月31日,市环保局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抽查,同时,会同有关区县环保局做好迎检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分别于5月10日、7月10日前将上两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局;7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整治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整治成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环保部将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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