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总体部署,我市开展了新一轮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工作。经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6项、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21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由56项合并为25项、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43项、向其他区县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29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3项,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后续监管。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监管责任,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要落实到位。由行政审批转为职责性管理工作的,继续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做好"一站式"服务工作,要简化办理,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三、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服务。要将行政审批权限最大限度下放到各城区管委会和功能区管委会实施,增强基础性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要明确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与各管委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并报市审批办备案。

  四、对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保证审批质量。市级审批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搞好业务培训,确保审批质量。

  五、做好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市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衔接,及时制定办事指南,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除涉枪、涉爆、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市和区县审批部门的其他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七、各部门、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等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1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合并为25项)

  4.下放给滨海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43项)

  5.下放给其他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9项)

  6.承接国务院第六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3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日

  

  1. 津政发2013年7号.xl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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