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行业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部署要求,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长,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津知发管字〔2012〕32号),市知识产权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开展2013年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引,以提升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提高专利创造数量和质量为重点,促进企事业单位提高专利管理水平,围绕核心技术和产品加强创新,大幅度提高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通过开展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促进我市产业向高端化、高新化和高质化发展。
二、试点内容与周期
各申报单位在试点期内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构,设定专职人员负责专利工作;
(二)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程序;
(三)加强专利信息利用,提高创新水平,形成重点产品和技术的专利保护布局;
(四)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专利创造激励机制;
(五)加大专利试点工作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试点周期内要在基础产品和核心技术上形成有效专利布局(发明和实用新型),年申请计划增幅达到20%以上,专利授权和维持数量同步增长。
(六)试点周期自2013年起算,2015年9月截止。
三、申报条件
申报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及内资控股企事业单位,且注册时间不少于18个月;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区县(行业)级专利试点单位,且上一年度有发明专利申请或不少于5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三)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提高专利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
(四)单位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能够为开展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提供必要的科技研发、人员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条件;
(五)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试点期间年度专利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计划数量不低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50%);
(六)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七)所在区县(行业)给予专项资金匹配;
(八)从事行业、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不予受理,不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九)申报单位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扶持政策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资助额度原则上与专利创造成效(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与有效数量)挂钩;
(二)所在区县(行业)给予专利试点(创造类)单位不低于1:1的资金匹配;
(三)试点期间,提供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数据库制作、人才培训、专利战略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四)试点验收达标后经申报可进入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五)优先推荐试点单位列入我市科技计划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只在试点单位范围内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利试点单位。
五、申报事项
(一)申报方式
按照属地或行业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专利试点单位推荐工作。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经所属区县知识产权局或行业集团公司审查并盖章推荐。
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局级单位、大项目承担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可通过区县申报,也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市级申报,见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上一年度专利申请明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工业集团公司核准推荐后,统一报市知识产权局。
六、申报程序
(一)受理时间
申报材料须在2012年4月12日前报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或行业集团公司。
(二)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行业集团公司核准汇总后,于4月19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三)高等院校和未转制的科研院所可参照附件1填报。
(四)2011年确定的区级试点单位,经推荐可升级申报市级试点单位。
七、区县(行业集团公司)级专利试点工作
各区县和行业集团公司参照《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开展区县(行业)级专利试点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要求条件的区县(行业)级试点单位准予备案,并给予资金补贴。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区级专利试点开展备案立项工作,备案管理周期一年,当年进行结项验收。市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区县(行业)开展的试点工作给予专项资金补贴支持。(2011年确定的区级试点按原任务合同执行)
(一)备案范围
1.未通过2013年市级专利试点(创造类)评审,但符合区级试点备案要求的单位,纳入区级培育并备案;
2.符合备案条件的2013年新确定的区级试点单位。
(二)备案条件
1.上一年度有专利申请;
2.2013年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30%;
3.科技小巨人企业,适当放宽条件。需附证明。
(三)备案材料
1.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区县备案,见附件2),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2.申请备案区级专利试点申报书(申报书要求,具体参照市级专利试点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
(四)时间安排
各区县或行业集团公司于4月26日前将区县(行业) 级专利试点备案申请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八、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功能区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应加强科技“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帮扶。原则上科技“小巨人”企业,均应纳入市级或区级专利试点培育。
(二)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应结合本区域产业特色,制定实施本区域的《区级专利试点管理办法》。
(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诚信申报。凡虚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试点资格,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市级申报)
2.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区级备案)
2013年3月18日
联 系 人:傅强 吴强
联系电话:23039857(传真) 23039856
电子邮箱:glc@tjipo.gov.cn
地 址: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楼218室,邮编:300384
附件: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市级申报).doc
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区级备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