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3〕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做好2013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协议供货范围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
2.PC服务器、路由器、交换设备、防火墙、磁盘阵列、KVM设备、不间断电源(UPS)
3.操作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办公套件
4.打印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电子白板、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
5.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硒鼓、粉盒
6.轿车(1.8排量18万以下)
7.生活用电器:空调机(包括分体壁挂式空调、分体柜式空调)、电视机、电热水器
8.部分医疗设备:普通X线摄影机、移动X线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便携式)、灰阶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血液分析仪、多参数监护仪、除颤监护仪、生化分析仪、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超低温冰箱、离心机、分光光度计、PCR仪
(二)定点采购范围
1.印刷服务:出版物类、票据、证书、信封、档案袋、文件、资料、报表、表格等
2.制服:公务制服
3.照明设备: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LED灯(日光灯、面板灯、投光灯、路灯)
4.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5.航空机票(国际、国内)代理服务
6.家具用具: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家具零配件
7.会议、住宿服务
8.机动车保险服务
市财政部门已就上述项目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了2013年度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供应商信息及产品名录已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公布。2013年度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资格有效期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二、采购额度
(一)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三、采购方法
(一)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
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分为单品牌竞价采购、多品牌竞价采购和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3种采购模式。
1.单品牌竞价采购
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轿车、操作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办公套件、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项目实行单品牌竞价采购。即: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选择所需产品,委托采购中心网上竞价采购,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的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均可参加竞价,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为扩大竞争,单品牌竞价采购项目也可根据采购人需要,使用多品牌竞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2.多品牌竞价采购
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PC服务器、路由器、交换设备、防火墙、磁盘阵列、KVM设备、不间断电源(UPS)、办公消耗用品、生活用电器、部分医疗设备项目实行多品牌竞价采购。即: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所有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均可参加竞价,1家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只能就1个代理品牌参与竞价,3个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3.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
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印刷服务项目和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照明设备、制服、家具用具项目实行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
印刷服务、照明设备和制服项目,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所有满足项目需求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家具用具项目,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综合考察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能力及售后服务情况,自行选择不少于5家满足项目需求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实施竞价采购,5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并要求供应商参与竞价时,以附件方式上传生产用料、金属配件清单,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同时,采购人应加大对此类项目的验收力度。
(二)自主采购
自主采购分为完全自主采购、定点自主采购和协议自主竞价采购3种采购模式。
1.完全自主采购
对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航空机票(国际、国内)代理服务项目实行完全自主采购。即:采购人可针对上述采购项目,在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中货比三家,择优自主选择供应商实施采购。其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采购人应与自主选定的入围供应商签订《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定点服务协议》并存档备查(协议文本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下载专区”栏目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上述项目入围供应商的服务承诺、价格优惠率及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工时、配件价格明细表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栏目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 cn)“定点采购”栏目查询。
2.定点自主采购
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印刷服务、制服、家具用具、照明设备项目实行定点自主采购。即: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择优自主选择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商价并实施采购,并在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内与供应商签订电子采购合同。为加强监督管理,此类项目的采购需求、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等信息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进行公示。
3.协议自主竞价采购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PC服务器、路由器、交换设备、防火墙、磁盘阵列、KVM设备、不间断电源(UPS)、操作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办公套件、打印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电子白板、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办公消耗用品、轿车、生活用电器、部分医疗设备项目实行协议自主竞价采购。即:采购人在采购中心提供的竞价平台中选择所需产品,自行组织网上竞价采购,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的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均可参加竞价,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竞价完成后,采购人应按最低价成交原则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各类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额度和采购方法可对照《采购方式分类表》(见附件)。
四、信息公告和竞价周期
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和协议自主竞价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中心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为1个竞价周期。竞价周期是指供应商网上报价时限,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及网上竞价应在法定工作日时间内进行。
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和协议自主竞价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小时;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竞价周期为2个工作日。
对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项目,截止至竞价完成,如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中心应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供应商有2家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供应商只有1家的,此项目废标,由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对协议自主竞价采购项目,截止至竞价完成时,如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中心应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供应商仍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有关要求
(一)区县级预算单位应共享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区县特别要求的,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高于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将予以通报,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规定处理。
(三)除航空机票(国际、国内)代理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外,其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航空机票(国际、国内)代理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的计划编报程序和要求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四)采购人不得随意撤销委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各单位同类产品每月最多可以采购2次。采购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采购次数的,须随同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核转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的采购文件;采购中心应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结果公告日期、采购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性能指标和成交金额等信息,如中标产品在供货、验收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采购中心应将项目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涉及进口产品的,应按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定点会议、住宿服务项目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通报天津市2013-2014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情况的通知》(津财行政〔2012〕79号)规定执行。
(九)机动车保险服务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3-2014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2〕73号) 规定执行。
(十)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打印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电子白板项目按照《关于部分通用设备试行电子订单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3〕3号) 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所述采购金额为预算金额,金额标准中“以下”不包括所列金额,“以上”包括所列金额。
(十二)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届时《关于暂停2012年度计算机协议供货完全自主采购方式的通知》(津财采〔2012〕20号)废止执行。
附件:采购方式分类表
2013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加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