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3〕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计算机等部分通用设备试行电子订单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订单采购
电子订单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竞价平台,点选设备标准配置需求和服务,形成电子采购订单,并在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公开竞价,且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二、电子订单采购范围
台式计算机(A02010104)、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5)、显示设备(A02010604)、打印设备(A02010601)、扫描仪(A0201060901)、传真机(A02081001)、复印机(A020201)、投影仪(A020202)、多功能一体机(A020203)、电子白板(A020205)、速印机(A02020901)等十一类通用设备。
三、电子订单采购金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5万(含5万)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上述十一类通用设备均试行电子订单采购,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上述十一类通用设备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采购。
四、供应商范围
凡取得2013年协议供货资格的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均可入围电子订单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有效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电子订单采购程序
1.建立采购需求标准库和商品库。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述各类设备的技术参数、配置要求和服务标准建立采购需求标准库。生产厂家负责维护技术和服务的标准配置内容,形成产品配置和标准服务,并维护产品型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保障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审核,审核后的产品进入商品库。
2.采购人委托实施电子订单采购。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交易竞价平台委托采购品目和数量,并从采购需求标准库中点选符合技术和服务的标准配置内容,形成完整需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须提交相关文字材料随采购计划上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人委托完成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立项、发布采购信息并组织网上竞价。采购信息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公告时间为1个工作日,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实施竞价。
3.经销商参与网上竞价。电子订单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实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方式,凡具备协议供货资格并承诺遵守相关服务标准(见附件)的电子订单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网上竞价。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小时。在符合采购需求(包含标准服务)的前提下,隶属于不同企业(集团公司)的3个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竞价的为有效竞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参与报价的品牌不足3个,采购中心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品牌有2个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品牌只有1家的,此项目废标,由采购中心重新组织竞价。
4.确认采购结果及签订合同。竞价结束后,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市场监测价格对第一候选价格进行评估,并反馈采购人。采购人及时对合理的成交结果进行确认,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5.履约评价。设备到货验收后,采购人在线填写验收报告。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购人在线记录故障报修时间和故障排除时间,并及时对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等履约内容在线记录。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和抽查,并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评价,以强化电子订单采购管理。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重视部分通用设备电子订单采购工作,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电子订单采购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进程,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和发展,为逐步实现通用类设备网上竞价采购的目标而努力。
2.各区县财政局应积极组织和推动本区县预算单位使用市级电子订单采购平台,不断提高采购效率,促进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3.电子订单采购将对采购人、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采购人出现违规情况的,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12号)规定进行处理;生产厂家(供应商)须按照电子订单采购供应商服务承诺要求履行义务。如果在采购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或不遵守“电子订单采购供应商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规定进行处理。
4.各单位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采购办反馈。
联系人:刘洋,联系电话:23311740。
附件:电子订单采购供应商服务承诺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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