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本辖区内有经常居住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规定获得申请费用资助。

  第三条 鼓励本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对象和范围由资助政策制定部门自定。

  第四条 市级专利申请资助费用从"汕尾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受理本市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申请,并依本规定经评审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专利管理机关报送如下材料:

  1、汕尾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及其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可获优先资助:

  1、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新颖、设计独特、市场前景好的外观设计专利;

  2、列入各级政府研制计划的科技项目所申请的专利;

  3、申请前已在市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专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给予资助:

  1、技术含量不高、市场前景差的;

  2、自创性不足,有抄袭、侵权嫌疑的;

  3、申请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条 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时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三个月内,到市专利管理机关输相关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将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终止其今后所有的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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