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3年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请各区县环保局严格按照《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办法》(见附件)的要求,于8月底前将本区县2013年新创建的安静居住小区名单及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并提前做好安静居住小区创建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附件: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办法

  2013年4月10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固体处 孙钰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办法

  一、安静居住小区申报标准

  1.在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达到环境噪声一类标准(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2.符合小区面积大于2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居住户数大于300户等三个条件之一的。

  3.公安部门认定的安全封闭小区。

  4.小区绿化率或硬化率达到35%。

  5.小区已实行垃圾袋装,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符合环保部《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的要求,将禁鸣标志及安静居住小区公约等宣传内容张贴或悬挂于小区显著位置。

  二、安静居住小区申报及验收程序

  1.申报单位对照上述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准备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材料。

  2.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提出预验收申请。

  3.区县环保局将通过预验收的小区名单、创建和复测验收材料及各区县环保局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

  4.市环保局审核创建和复测验收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5.市环保局对验收合格的小区授予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三、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材料目录

  1.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

  2.《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中有关本小区所属区域类型相关内容复印件

  3.小区平面图

  4.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方案

  5.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6.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机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7.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公约

  8.由区县监测站出具的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9.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宣传图片

  10.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指标完成情况表

  11.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问卷调查汇总表

  12.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

  13.创建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

  四、安静居住小区的管理

  被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小区明显位置,指定并公布专(兼)职安静居住小区管理员及投诉电话,以加强区域噪声环境管理,接受公众对安静居住小区的监督。

  对己获得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市环保局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对管理不善、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小区,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资格。

  五、复测安静居住小区验收材料目录

  1.复测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

  2.由区县监测站出具的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3.复测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

  4.复测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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