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和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和实审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本市负责50%的资助款,其余50%资助款按《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申请,又省知识产权局审批资助。

  第六条 清远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指定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委专利管理科分别报送下列材料:

  1.《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申请专利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第六条 市科委专利管理科负责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科委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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