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发布实施 减排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

发布日期:2013-04-09    浏览次数:2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建立科学的减排统计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的任务和要求,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减排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完成“十二五”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制度保障。

  《统计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指标的科学性问题。《统计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分为年报和季报。《统计办法》明确了各类污染源排放量的统计原则及核算方法:工业源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源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统计办法》还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社会经济数据来源,并落实到相关部门。

  《监测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数据的准确性问题。《监测办法》规定,减排监测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在2013年底前完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监测办法》对新纳入减排领域的机动车和农业源监测(检测)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开展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监测办法》还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直接为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考核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工作的责任考核问题。《考核办法》规定,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3个方面。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地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这位负责人说,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为建立科学、准确、严格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奠定坚实基础,为推动总量减排由定性向定量转变发挥重要作用。环境保护部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全国减排动态,密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全民减排氛围。严格按照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国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加快推进“六厂(场)一车”(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造纸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和机动车)减排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约束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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