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参照《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由市政府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五条 根据省的资助办法规定,凡地级以上市政府依本地资助计划进行资助的,省给予资助匹配;本办法采用与省的资助资金匹配的原则,即地方资助50%,省匹配50%。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市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本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惠州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单位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5. 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及所在学校的证明。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审批。

  第十条 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 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亦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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