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1

 

津地税征〔2013〕3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办税公开制度

  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在办税服务厅以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宣传资料等便捷有效的方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包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本单位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二、加强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各单位应采取问卷形式,每年组织一次辖区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可以与税收宣传月活动同时进行,调查的基本内容应涵盖涉税服务事项范围、时限、手续、方式、结果和建议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置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对办税满意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积极开展纳税辅导

  各单位应针对辖区纳税人特点,梳理办税过程中突出的风险环节,结合税收政策定期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主动防范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四、加大构建服务维权岗力度

  各单位应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维权岗,安排政策业务熟练、应急协调能力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提供办税引导及咨询辅导等服务,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及时响应纳税人的诉求。对于突发事件,要迅速查找原因、及时排除问题、化解纠纷,营造和谐征纳氛围。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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