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参照《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由市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市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本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单位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八条 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亦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鼓励本市各镇(区)、企事业单位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范围和办法由各镇(区)、单位依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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