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国内外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湛江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
(三)国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机构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属单位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
(三)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票据复印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该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六条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资助: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低于资助额度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申请的,增加资助5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七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办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元。
第八条 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委托我市的专利代理(代办)机构办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000元,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资助额度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九条 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以在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增加资助。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拨付方式支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湛江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参照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奖评选办法,进行专利先进评选,对在专利制度建设、管理、专利申请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专利工作先进企业、优秀专利发明人和先进专利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并视当年专利资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上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申报奖励材料和凭证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市财政专利资助专项经费总额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专利资助,并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专利申请日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按本办法办理。对专利申请日在2005年1月1日以前,而申请资助的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按原《湛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过渡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