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委及煤炭经营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3年我市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受理申请,公开审批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新增企业数量
指标分配原则:一是新增与现有的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控制在国家发改委下达我市的规划目标内;二是结合2012年度核查情况,各区县减除不合格企业指标用于各自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数量:2013年全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控制数113家。其中:和平区2家,河北区4家,河东区3家,河西区3家,南开区3家,红桥区4家,东丽区5家,西青区7家,津南区9家,北辰区4家,武清区5家,宝坻区6家,蓟县5家,静海县14家,宁河县4家,滨海新区塘沽8家、汉沽2家、大港3家、开发区5家、保税区5家、高新区5家、东疆保税港区4家、滨海新区商务委3家。
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批发、零售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拥有独立储煤场地产权企业,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场地租赁企业,必须持有与场地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其中:批发、零售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储煤场地有符合环保要求的防燃、防尘等设施、措施。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规划及批发企业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5万吨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工商企业名称查询单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新设立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已设立企业增项的提供增项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增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场地证明文件: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和自有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复印件);
(六)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原件);
(七)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或与本市具有法定资质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质检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统一规格,按上述顺序列明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含原件的一份交市商务委,复印件一份由区县部门存档);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由提交人写明“提交材料与原件相符”,签字生效;申请表应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无效。
四、审批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将申请材料送交各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加盖初审专用章(或主管部门公章)并签署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并按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凡已达到本辖区的新增企业控制数时,各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停止受理企业申请。
自2013年5月27日起,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并依据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委将按规定时限,核发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手续统一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办理。对做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将通过天津商务网(网址:www.tjcoc.gov.cn/)向社会公告。6月3日下午5:00后市商务委将不再受理申请。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市煤炭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五、各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
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含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宁河县区县商务委,河西区商贸旅游局、开发区经发局、保税区工商局、东疆港区投促局、高新区经发局。
附件: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
2013年5月2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吕文德,联系电话:5866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