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两年不合格暂停新建项目环评

发布日期:2013-05-17    浏览次数:1

    四川省政府网站日前公布了《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市(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据了解,《办法》主要针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

  其中,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实行综合考核,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内容。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主要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5%);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将被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四川省环保厅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各市(州)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将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省环保厅提高这一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授予这一市(州)的省级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视情节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问责等。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将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这一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这一市(州)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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