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3〕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金库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海关系统各单位、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 津 海 关
2013年4月12日
津财税政〔2013〕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金库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海关系统各单位、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 津 海 关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