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3

 

津财税政〔2013〕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金库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海关系统各单位、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 津 海 关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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