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做好近期天津市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环保局: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津环保固[2012]191号)及《天津市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区县环保局已基本完成了企业名单的初筛、复筛、企业培训和企业数据填报等工作,目前进入了企业名单复核、数据审核与核查阶段。为做好我市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名单复核工作

  近日,我局依据国家统计局、环保部总量司及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名单,整理出各区县开展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企业的参考名单(以下简称“参考名单”)。

  请各区县环保局依据“参考名单”开展复核工作,若由于企业搬迁、破产、停产等原因而无法报送企业调查数据的,相关区县环保局应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区县环保局留档备查),若“参考名单”中的企业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应说明情况。各区县环保局应将未列入“参考名单”中但属于本次调查范围内的企业名单按照《实施方案》和《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要求一并报送。请各区县局于5月30日前将复核后的企业名单与复核后企业的电子版调查数据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固废管理中心。

  二、做好企业数据质量控制审核

  日前,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下发了《<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基层年报表填报注意问题及审核注意事项》(以下简称“填报注意问题及审核注意事项”,见附件)。请各区县环保局按照“填报注意问题及审核注意事项”和《技术指南》,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工作。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提出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审核比例100%的要求进行,其中现场核查要填写“技术指南”附录三《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单》;对各行业数据审核要填写“技术指南”附录四《各行业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审核报告单》。

  附件:《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基层年报表填报注意问题及审核注意事项

  2013年5月15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保局固体处 张良运、孙钰  联系电话:022-87671530;

  天津市固废管理中心 翟春洁  联系电话:022-8767170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基层年报表填报注意问题及审核注意事项

  各地应严格按照《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对调查表格进行审核。

  根据对各地反应的企业筛选及调查表填报问题的分析汇总,提出审核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供各地对调查表进行抽查审核时参考。请各地在审核调查表格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一、调查行业范围

  《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统计报表》附录《表1 调查行业范围目录》中列出的五个行业。另外,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农药行业,只调查农药原药生产情况,即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属于本次调查的范围,仅生产农药制剂的企业不属于调查范围。

  2、医药行业,只调查药品原料药的生产情况,即原料药生产企业属于本次调查范围,仅生产医药制剂的企业不属于调查范围。

  3、染料、涂料生产企业,如果既通过合成又通过复配工艺生产产品,则只填报合成工艺生产的产品,仅通过复配生产的产品不在填报范围。

  4、纤维生产企业,企业通过化学合成等反应生产化学纤维,则企业列入调查范围;企业购入树脂,通过熔融拉丝生产化学纤维等材料,中间不涉及化学反应,则不列入调查范围;如果企业合成生产化学纤维,然后用生产的纤维纺纱再制作各种布料,则只调查化学合成生产纤维,纺纱织布不列入调查。

  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业(2625)可不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业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7、有关调查范围外的行业的说明

  (1)为满足部分地方调查其他行业化学品生产情况的需求,调查单机版采集软件中扩大了可供选择的行业范围,但并非强制全国统一调查五个行业范围之外生产化学品的企业。

  (2)对于调查范围之外的行业,也只调查生产化学品的情况,只使用化学品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调查。

  (3)对于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若纳入调查范围,其企业生产的铜、铁、锰等金属不进行填报,只填报其生产过程中副产的硫酸等属于基础无机化学原料或基础有机化学原料的化学品。

  二、调查对象的确认

  对于涉及到停产、搬迁、破产等情况的企业,按以下原则处理:

  1、2012年年底前,长期停产,但是厂房、设备存在,仍具有再生产能力的企业,应列入调查范围。

  2、2012年年底前,长期停产,厂房、设备被拆迁或者损坏,不具备再生产能力的企业,可以不纳入调查范围。

  3、跨县(区)搬迁厂址的企业。2012年底前企业彻底搬迁完毕,则由企业新址所在地的县(区)级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如企业所在旧址和新址均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旧址和新址所在地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分别进行调查。

  4、破产企业要提供法院破产公告;关停企业要出具当地政府关停文件;重组合并企业要提交相关工商管理证明。如确实找不到相关联系人的企业,可提供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软件

  1、使用最新版调查表填报软件——“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系统”,目前最新版本为1.20版。

  2、后续将根据需求在调查QQ群中发布更新补丁,各省应及时将更新补丁下发到各级环保部门并指导更新,最新的补丁是5月13日发布的。

  四、调查表审核

  调查表形式上要完整,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信息(基化101表)

  1、基化101表各栏信息中,除“曾用名”、“填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外,不得有缺项。

  2、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

  3、行政区划代码、单位所在地、中心经纬度的信息必须为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信息。

  4、中心经纬度:必须完整准确。数据应精确到秒,注意经度与纬度不能颠倒。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本项可依据《产品清单》(基化102表)中产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核。注意那些从事生产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这部分企业也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6、行业分类代码: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其填写的行业代码及名称是否匹配。可结合企业主要产品的类型进行判断,如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行业分类代码填成“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是不对的,对于这种有明显错误、矛盾的应要求企业核实、修改。

  7、企业规模代码:根据《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需要“职工人数”、“营业收入”两项参数判断企业规模。

  8、污染防治信息

  可结合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工作核实各项数据。

  (1)废水产生量、废水排放量:由于两者所包括的废水类型不完全一致,数据之间没有大小关系。

  (2)废水排放去向代码:审核企业填写的废水排放去向是否与实际排放去向一致。

  (3)废水受纳水体及代码:审核填写的代码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4)一般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5)危废处置方式及机构名称:审核时可参考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确认其真实性。对于同时有多个危废处置机构的,需分别填写,中间以顿号(、)隔开。

  (6)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评文件中是否有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如果填“有”,现场审核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环评文件等。

  (二)原(辅)料信息(基化103表)

  1、原(辅)料名称:应填写准确、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该原(辅)料在企业内部指定的特有编号、代码或名称,也不得填写该原(辅)料的英文字母缩写。

  2、化学文摘号(识别码)/临时编码:对于在填报软件中未查到的原料,必须人工输入“化学文摘号”或“临时编码”,审核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两点:

  (1)化学文摘号:应注意化学文摘号是由连字符“-”分开的三部分数字组成,第一部分有2到6位数字,第二部分有2位数字,第三部分有1位数字(校验码),如氢气的CAS号为:1333-74-0,审核时应注意上述原则,对有明显违反上述原则的应向企业核实。

  (2)临时编码:企业可以只填写三位顺序号,从001开始,每种原料不得重复,也可按照编码规则填写,即:组织机构代码 Y(F) 三位流水号。审核时应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审核。

  (3)结合工作经验,对于某些能在填报软件里查询到,或有化学文摘号的原料,如果发现企业仍给予临时编码,应向企业核实,指导企业利用好填报软件的化学品查询功能。在利用软件查询名称或化学文摘号时,可通过原(辅)料或产品名称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提高效率。

  3、物理状态:重点审核选项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对于有明显矛盾的情况,应向企业核实、修改,例如名称为“片碱”,此处选项却为“液态”;对于选择“其他”选项的,须审核其填写的内容是否明确。

  4、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审核时,对于明显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而选择“否”的应向企业核实情况,指导企业利用软件的查询、填写功能。

  (三)产品信息(基化104表)

  1、产品名称:审核要求同原辅料,不可以填纯数字或全英文。

  2、产品的化学文摘号(识别码)/临时编码:审核原则与原辅料的“化学文摘号(识别码)/临时编码”一致。

  3、产品类别名称、产品分类代码:重点审核产品类别名称的合理性。

  4、历史最大产量、产量、国内销售量、出口量、调查年底储存量:重点审核数值的合理性,主要集中在产品的质量单位是否经过换算的情况,例如对于医药产品,各项数值非常大时,可向企业核实是否将产品的计量单位“片/年”、“毫克/年”等换算成了“吨/年”。

  5、产品物理状态:审核原则同“原(辅料)的物理状态”。

  6、预期用途代码:对于选择“其他”选项的,须审核其填写的内容是否明确。

  7、产品中化学物质的化学名称:应填写准确、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英文字母缩写或简称。

  8、产品中化学物质化学文摘号(识别码)/临时编码:审核原则与原辅料的“化学文摘号(识别码)/临时编码”一致。

  9、结构式:若某化学物质的“化学文摘号(识别码)/临时编码”填写的是临时编码,应该上传该化学物质的结构式。对于混合物或没有确定结构式无法上传结构式的,应在本表中备注处给予说明。

  10、分子式、其他名称:由于软件对本两项没有进行审核,在人工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填写内容的合理性。

  11、原(辅)料的消耗定额:审核时可参照企业的环评资料审核其合理性。

  12、主要辅料的作用:审核填写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13、特征化学污染物名称:

  (1)内容上,应审核企业填写内容的合理性,对于填写了不属于本次调查所指特征化学污染物的如BOD、COD、氨氮、pH值等内容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2)形式上,每种特征化学污染物应分别填写,即使几种特征化学污染物的产生工艺节点及排放途径相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