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落脚点。近段时间以来,全国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投机性购房增多,已经严重影响了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国土部门要继续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落实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银行系统要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同时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税务部门要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查处力度;价格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一、我厅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
我厅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部署,依照部门职能,创新工作,努力推进,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去年以来主要开展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及时出台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粤府﹝2010﹞70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2010﹞7号),贯彻落实国家的调控措施,并提出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了国家三部文件,严格调控措施的落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
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调整,取消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提请省政府下发《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11﹞7号),要求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各项要求,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11﹞18号),要求各城市按时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房价较高、涨幅较快的城市要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政策。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城市指导所辖县级市做好公布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等工作。
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队等印发了《关于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1﹞27号),指导各市做好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统计、发布工作。
会同省监察厅制订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政府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房﹝2011﹞32号),更有力度指导、督促各城市做好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
(二)指导各城市制订公布新建住房价格目标。
今年3月3日我厅召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城市,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制订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布置。按照“积极从严、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住房价格水平城市的价格控制目标区别对待,既控制高房价城市房价继续过快上涨,又适应欠发达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3月31日前,21个地级以上城市公布了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4月初,县级市也全部进行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