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县(市)经济局、财政局,有关省直企业:
为做好2012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工业企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等四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冶炼废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废弃木材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需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中、高费方案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项目不得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内容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和节能监察(监测)能力项目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七)企业财务、信用状况良好,纳入省财政企业信息网,并按时报送财务信息。
(八)2012年专项资金重点向在2011年省工信厅组织的“双提升”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倾斜。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市州工信局、财政部门,县(市)经济局、财政局及省直企业,严格按照项目的申报范围和条件要求,依隶属关系认真组织筛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已经获得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省工信厅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
(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1、上报文件。各市州工信局、县(市)经济局应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2、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请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并分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四个方面依次排序(样表见附件一)。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6)用地证明(仅需对新征土地的项目)。
(7)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8)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9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三)上报时间
请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项目材料同时报送工信厅资源处(2份)和财政厅企业处(1份)。
四、有关说明
(一)省工信厅、财政厅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安排原则,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省级专项资金(基金)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经省级专项资金(基金)审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由财政厅下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三)为加强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的管理工作,对不能按时上报能耗数据以及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的企业和地区,将不受理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
吉林省工信厅资源处
电 话:(0431)88914475 88904578
传 真:(0431)88914475
吉林省财政厅企业处
电 话:(0431)88550565
传 真:(0431)88550565
附件:
一、备选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备选项目汇总表.xls
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项目基本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