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5-27    浏览次数:2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4号)公布的数据,现将调整我市201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3倍为139392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3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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