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3-06-13    浏览次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的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三、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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