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推动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1

津环保气〔2013〕100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总体要求,为深入推动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请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2012〕186号)要求,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等情况信息进行核查,对油气排污单位进行检查,推动油气污染治理进度,建立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管理台账并及时报我局备案。

  二、各排污企业要制定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计划、建立治理工作台账,于2013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并于2014年6月30前按要求内容报市局备案。

  三、我局将适时对各区县环保局工作开展情况及油气污染治理进度情况监督检查,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并对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内容、技术要求进行培训。

  市局责成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负责各排污单位的报备审核并将情况通报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检控平台,做好各部门、各区县环保局、各企业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2013年6月14日

  (联系人:市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 徐海栋  联系电话:87671736,13389080117)

  (此件主动公开)

油气排放单位备检、备案所需材料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备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基本材料:加油站、储油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油气治理项目材料、油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油罐车提供车辆产权证、行车证、准运证、环保标志、油气治理材料等。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油气排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制作。检测机构应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中设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制作合法、规范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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