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破解目前产业转移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现就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扶持原则
(一)扶持重点。
——重点区域:以韶关、河源、汕尾、江门、肇庆、清远市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扶持区域,力促区域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持续高于全省其他地区,培育发展1-2个区域产业合作新机制的示范典型。
——重点园区:以东莞(韶关)、佛山顺德(英德)、深圳(汕尾)、中山(肇庆大旺)、中山(河源)、广州(阳江)、广州(梅州)、广州(湛江)以及江门、汕头等10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园区,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基本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
——重点产业:以各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详见附表),力争2012年重点产业占园区产值比重总体达到或超过50%,2015年发展成为园区所在地级市支柱产业,形成若干个产值规模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
(二)扶持原则。
——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集中资源要素优先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移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
——省市联动,协调推进。加强省的统筹协调,强化地市、园区主体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创新机制,共建共赢。推动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合作共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利益共享长效机制。
——完善政策,强化支持。完善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率先加快发展。
二、加大项目布局扶持力度
(三)根据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规划,支持省级重点项目优先落户重点区域和重点园区,具体布局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根据重点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开展省市联合定向招商活动,引进符合重点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具体招商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订。在同等条件下,省将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以重点园区为平台,省市共建一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支持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本地资源禀赋型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
(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对急需发展用地的重点区域,省在制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省专项统筹安排重点园区的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不占已分配各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定向下达重点园区。
(六)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进行调整或拓展园区空间。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对园区用地审批、调整及拓园等工作依法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集约节约用地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单位土地产出率进一步提高。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七)省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安排20亿元资金,其中3亿元专项用于支持重点园区建设,每个园区3000万元,在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一次性集中使用;其余17亿元,连同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在“十二五”期间相应安排的13亿元配套资金(不含粤府〔2009〕54号文要求的珠三角各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的资金),省市共3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等。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的配套资金根据各市财力和合作共建情况合理分担,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订。
(八)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掌握的激励型财政资金使用用途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予以倾斜,每年制订具体扶持计划,并报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九)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为园区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重点园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对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成立投融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园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公司拓宽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十)支持重点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强对园区企业上市改制报审工作的指导,依法减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费,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推动一批重点产业的企业上市。
六、强化基础设施保障
(十一)以完善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保障系统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重点园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制约因素。切实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区域已纳入省“十二五”规划和其他省级以上综合或专项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开工建设。
(十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级市政府要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重点园区在2012年底前全部按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并开始正常运营。
七、强化环境资源保障
(十三)推进重点园区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一批基础较好的重点园区建设成为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支持重点园区的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及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有关奖励资金,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等政策。
(十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发展实际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节能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节能、环保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为促进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十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贴。鼓励各重点园区打造服务本园区重点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品牌。进一步完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为本地重点园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特种职业上岗证书互认互通制度。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新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标准。
(十六)各重点区域要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打造集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于一体的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支持在重点园区设立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或与技工院校合作成立分校、分教点,推广工学交替、“校企双制”的技工和职业技术教育。支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积极引进重点产业发展所需国内外人才。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重点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重点园区要研究制订鼓励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强珠三角地区与重点园区开展干部交流,省按规定组织重点园区管理干部到珠三角地区和省有关部门挂职锻炼,同时从珠三角地区和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优秀干部到重点园区挂职。对挂职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干部,按干部管理规定予以提拔使用。
九、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十八)创新重点园区合作共建机制,鼓励和引导重点区域与珠三角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通过利益共享构建园区建设发展长效机制。对条件较好的重点园区经批准依法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并赋予更大的改革创新自主权,鼓励在相关领域先行先试。鼓励重点园区探索建立管理新体制,实行合作共建双方分权管理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
(十九)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加强与重点园区的产业合作,在重点园区打造产业配套基地。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为重点园区提供商贸、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法律、财会、审计、信息化等配套服务,在重点园区设立专门配套服务机构的,可参照工业项目申报享受产业转移有关资金政策扶持。
(二十)强化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倒逼机制,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于201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分行业环保、最低工资、土地产出率等标准。珠三角地区要适当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并通过分类引导、奖励补偿等形式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结合本地区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排污等情况,确定年度拟转出产业目录,引导相关企业以产业链或组团形式向重点园区转移。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在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以省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有关部门、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和珠三角地区合作共建市(含顺德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省产业转移扶优扶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扶持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有关工作列入部门工作重点,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关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二)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和珠三角地区合作共建市(含顺德区)要把扶持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重点,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创新思路,狠抓落实。要从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中选取需要着力推进的重点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限时推进项目建成投产,有关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重点产业列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