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5    浏览次数:2

津中小企〔2013〕23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加快创新转型,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培育“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中小企业局按照要求做好“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组织推荐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处于价值链高端、技术含量高的产品。

  一、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具体涵义

  (一)“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的新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经营两年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产品(技术)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2.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产品(技术)要拥有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2010年以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的产品(技术);

  4.产品(技术应用)已投入批量生产一年以上,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5.产品(技术)符合本通知“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6.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三、申报材料要求

  凡申报单位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表(附件1);

  (二)产品(技术)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产品实物照片;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六)申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介绍(参照附件3评价指标体系分类撰写);

  (七)产品(技术)采用相关专利技术的专利授权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专利转让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八)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九)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十)已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的,需提供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十一)其它材料,可提供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获奖文件复印件;

  (十二)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上报电子版。

  四、认定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填写《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表》(附件1)和《产品(技术)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向本区域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2.初审与推荐上报。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申报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于2013年7月 1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创新发展处。

  3.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区县上报、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4.认定与公布。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公告认定结果,颁发《天津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证书。

  五、扶持与管理

  (一)积极帮助认定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优先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资格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资格的复审程序按照新申报认定程序进行,通过复审认定的产品(技术)和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四)已被认定的中小企业并购、重组、转业、更名或者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与认定直接相关重大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项目申请网络途径办理变更手续。

  (五)“专精特新”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纠正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附件:

  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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