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进一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日前,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商务部53号文件),决定2012年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包括我省在内的部分省开展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试点,重点支持试点省份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完善基地内道路、供水供电、货场、仓储、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购置分拣加工设施、设备,提高分拣加工水平;构建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公共平台等。

为做好我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53号文件及有关要求,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均以相应书面证明性文件为准):

(一)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已立项。

(二)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三)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四)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隔离围墙、硬化防渗漏场面、园区绿化等条件。

(五)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等分区设置。

(六)场区具有相应治污减排处理设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

二、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核实本地区项目情况,提出申请,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商贸处)、商务厅(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处、财务处),逾期视为放弃。

申请文件应附以下内容:

1、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总数、投资总额、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年回收处理量、年循环利用产值、申请中央支持额度等汇总表(见附件,汇总表须加盖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公章);

2、基地建设分项目相关书面性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企业公章)。

(三) 省财政厅将会同商务厅根据各市州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联系人:省财政厅商贸处 齐建翔;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处 李莉萍,胡才波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027-67818660;

省商务厅027-85788610,85722569

传真:省财政厅027-87301093;

省商务厅027-85730921,85710937

邮箱:省财政厅hbczsmc@163.com

省商务厅yjhx@hbd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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