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妇幼函〔2015〕18号
石家庄、沧州、邢台市卫生计生委,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4号令)、《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的规定,今年11月我委组织专家先后对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石家庄市妇产医院、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邢台市不孕不育专科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现场校验。根据专家组意见,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石家庄市妇产医院、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邢台市不孕不育专科医院夫精人工授精(AIH)、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技术校验合格。
上述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专家校验报告中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计划,并上报我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设备使用管理,提高检验质量,确保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健康开展。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