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1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服务市场,提高节能评估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现对在我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以自愿为原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能够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包括开展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等工作,并按国家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三)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或节能评估能力已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可;

  (四)配备5名以上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节能评估能力培训者从优;

  (五)申请备案的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的节能评估成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节能评估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节能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能力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备案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主持或参与相关节能评估成果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有关人员主持或参与该项目的有效证明,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节能评估成果范本(节能评估成果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要求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以及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编制的含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节能专项评估,要求提供最有代表性的一个范本原件)。

  以上(一)至(五)项材料需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三、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并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复核等基础性工作。

  四、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应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负责材料初审,将符合通知要求的备案机构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工程咨询协会。中央驻粤、省属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直接向省工程咨询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名单。已通过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在今后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经节能审查机关证实,且责令整改后仍有问题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备案,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1.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名单;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此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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