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基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新兴产业办函〔20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的评审工作,最后报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认定并授牌。
第三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明确可行的目标;
(二)具有相对集聚的空间布局,产业集中度高,产业特色明显;
(三)有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带动,有一定产业基础,可以在本行政区或跨行政区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四)有较为健全的技术创新平台并已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形成核心竞争力;
(五)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吸引国内外投资、合作的良好条件,当地政府有扶持基地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六)省发展改革委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评审程序。评审主要包括要件准入、集中答辩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一)要件准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上述第三条中的基本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进入集中答辩环节的基地名单。
(二)集中答辩。集中答辩由评审小组负责完成。评审小组成员共7名,包括2名政府部门人员和5名新能源汽车技术专家、产业经济专家以及工程咨询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名。政府部门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派1人,其他专家在新能源汽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入答辩环节的基地在评审小组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集中答辩,答辩具体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由基地相关负责人向评审小组汇报基地的建设方案。汇报要求采用PPT(多媒体演示)形式,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2)质疑答辩。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汇报材料,提出质疑,申报单位进行答辩,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3)专家评分。根据汇报以及答辩情况,评审小组成员认真填写评分表,由专家组组长收齐后交工作人员。
(4)综合评价。工作人员将得分汇总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结合分值排序情况,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基地名单。
(三)实地考察。评审小组现场考察基地的龙头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出具考察意见。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考察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支持的基地名单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