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6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5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6项国家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共6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煤炭经营资格认定;文化广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由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清理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取消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市承接的共19项: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林木种子检验员资质审批。

  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并落实好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对涉及工业技改项目的,按照原方式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51项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项(详见附件)。市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承接部门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工作衔接,制定具体操作措施,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和服务,确保审批质量。滨海新区要尽快组织做好承接办理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下放给滨海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51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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