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
为满足我市当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应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新要求,市局成立了预案修订工作小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基本依据,综合借鉴其他省市预案编制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原《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调整修订。
现就《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征求你单位意见。同时请对《环境应急联络方式表》(附件2)进行核对补充。请各区县环保局于2013年7月19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的《环境应急联络方式表》一并报我局。
附件:1.《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环境应急联络方式表
2013年7月10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应急中心崔萌 联系电话:87671767;传真:8767182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因事故或意外性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可分为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所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环境事件所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分级管理、充分准备、借助外力、快速反应的总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市区两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1.4.3平战结合,整合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气象、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1.4.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加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开展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活动,组织企业、区县环保部门参加先期处置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发生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设定的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同时,配合市政府、环保部完成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的处置、指导各区县环保部门完成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区县之间存在的跨界纠纷。其中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按《天津市环保局处置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环境应急领导机构
配合市政府、环保部开展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的处置,应对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的处置,应对群众敏感关注的和市领导批办的突发环境事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应急中心、监察总队、监测中心、固体处、固废中心、水处、大气处、辐射所、办公室、科技处、生态处、宣教中心、监察室、环科院、计财处、服务中心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需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参加指挥部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确定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及形式;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开通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接收事件进展情况报告,传达市领导同志指示,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环保部报告事件信息等工作。
2.3办事机构
2.3.1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应急中心),主要负责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在应急状态下,应急中心负责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应急中心开展应急工作。
2.3.2办事机构职责为负责制订和修订本市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下简称“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值班和接警工作,提出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环保局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局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分析,提出限制环境影响的措施;负责本市“环境污染事故”的后期环境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编印通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安全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和研究本市辖区内环境安全情况资料;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环境安全重点企业拟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安全措施;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能力建设等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配合环保部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环境调查工作;承担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执行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污染控制指导组、文件资料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
市环保局成立应急指挥部时,各组自动成立,成员单位应遵从指挥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一切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4.1现场处置组:应急中心为组长单位,成员单位: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固体处、固废中心、水处、大气处、辐射所、生态处,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参加。负责开展现场处置、监察、监测工作和污染防控的协调工作。包括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现场处置建议和措施,经应急现场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进行事件调查、取证、分析、报告等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划定污染区域;负责监测报告编制和报告工作;组织专家为环境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支持等。
2.4.2污染控制指导组:应急中心为组长单位,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专业指导单位,并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参加。负责对事态发展的趋势进行评估分析;为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污染源控制、污染危害扩散控制、污染监测监控等方面的指导。
2.4.3文件资料组:局办公室根据应急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情况,统一负责应急有关文件传送,起草、修改、上报部分文字报告;局法制处负责提供应急事件处理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4.4宣传报道组:宣教中心负责起草突发环境事件新闻通稿,与市政府新闻办统一新闻发布内容并组织宣传报导工作。按照本单位职责,做好环境应急工作培训和社会科普活动。
2.4.5后勤保障组:计财处、服务中心负责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及物资等保障,并建立环境应急专项预算。根据环境应急工作预算负责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2.4.6责任追究由驻局监察室负责。
2.4.7涉外事务由市政府外事部门负责。
2.5区(县)环境应急机构
各区(县)环保局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体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负责对本辖区的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的处置,并在应急中心的指导下应对本地区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的处置及配合应急中心应对本地区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处置。负责本区县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一旦发生跨区域环境应急事件,距离最近的区县立即赶赴现场共同开展现场处置。
2.6专家库和专家组
2.6.1科技处协助应急中心推荐、全市环保系统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等方面专家,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在人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环保局批准。经批准后的专家库和专家组名单以天津市环保局办公室文件和应急中心函的形式公示并颁发聘书。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中心负责挑选相应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指导现场工作,提出有关现场应对和处置决策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扩散趋势及次生污染进行判断,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污染范围、事件等级的划定,对污染区域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环境受污染程度的评估工作。
2.6.2专家组日常职责: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本市长期环境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监督
3.1.1按照行业、污染受体、特殊天气等因素,市环保局每年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重大环境风险单位进行汇总分析、风险预测,筛选出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单。
各区县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的较大以上环境风险单位进行汇总分析、风险预测,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3.1.2市环保局每年组织全市的专项环境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和督促区县环保局做好我市有关重点风险企业的摸底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要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等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督促辖区内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持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案,根据我市环境风险的种类和特点,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实验药品,明确应急人员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赴现场开展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由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政府,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调整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由区县政府组织对外发布,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抄报应急中心。
3.2.3采取应对措施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环境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局应急指挥部各级领导、成员、办事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
(5)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8)及时排查周边地区有关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同时,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加强环境应急的技术支撑
建立预警服务的相关支持系统的技术依托平台,建立信息传递、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指挥、报警服务等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反馈、发布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应急调查中心值班室负责受理市政府下达的、其它部门通报的、区县环保部门上报的及群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的应急事件信息等。各区县环保局值班室负责受理区政府下达的、其它部门通报的、市环保局责成办理的和群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的应急事件信息等。
4.1.2报告责任单位
向市政府应急办的报告,由应急中心起草,局办公室进行文字修改并经有关局领导审签后上报。向环保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报告,由应急中心上报。
4.1.3报告原则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环保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一般(Ⅳ级)、未构成等级突发环境事件,不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环保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应急中心根据情况初步判断可能等级,并随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确定是否上报。
4.1.4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对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后上报,原则上应在接报后1小时左右,如不能按时上报信息,要说明原因。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4.1.5报告内容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环保局和上级单位报告。
4.2.2市应急中心值守人员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带班副主任报告,同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带班副主任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并通知现场处置组做好应急处置、监测准备工作,应急中心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质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并反馈应急中心。
4.3研判
应急中心接到现场调查人员反馈的信息后,组织专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初步判断事件等级,经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启动响应程序。
4.4响应等级
4.4.1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应急办和环保部有关部门的建议,市环保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成立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环保部和市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监测、处置、恢复等工作;请求环保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环保部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环保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4.2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商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环保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环保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4.4.3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我市环境应急响应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超出区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向市环保局请求增援,必要时市环保派出现场调查力量和环境应急专家,协助区县做好处置工作
4.4.4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区县环保局应对处置。
4.5指挥与协调
4.5.1对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启动本预案。其中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以下(含Ⅳ级)不启动本办法。
4.5.2本预案启动后,应急中心主任立即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并立即通知现场处置组、污染控制指导组赶赴现场进行监测和调查;同时局办公室和应急中心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环保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
4.6处置
到达现场后,各组依职责开展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环保部门开展工作,现场指挥由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
4.6.1污染控制指导组与专家组向地方政府或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源扩散等方面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安排实施;
4.6.2现场处置组开展应急监测,调查污染情况,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6.3应急中心向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等。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在应急中心统一指挥下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终止
4.8.1污染控制指导组负责污染跟踪监测工作,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环境恢复到符合国家标准,向应急中心汇报情况,应急中心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由应急中心主任请示领导机构后,批准应急终止。
4.8.2监察总队负责组织依法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法制处负责根调查据取证情况进行处罚,应急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监察总队负责后督查工作的实施。
4.8.3应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并根据各组提供的信息、汇报材料等文字材料进行汇总形成调查报告,报局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并归档。环境污染事故专家评估组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配合或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开展相关工作,重点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的污染源、敏感点、重点断面采样点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5.2调查评估
各区县环保局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市环保局配合市政府应急办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设备、设备保养、风险源企业排查、排查车辆、应急车辆、车辆保养运行、修订应急预案和暂行办法、培训演习、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资金及其它办公费用等),在应急中心统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局计财处上报市财政。
6.2设备保障
根据我市应急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理,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成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应急工作,指导各区、县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4通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和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宣教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应急中心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专门人才。
7.2演练
按照我市应急工作要求,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10月份),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预案管理
8.1各区县环保局环境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区县环保局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8.2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市环保局环境应急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1次,各区县环保局应参照本预案定期组织区县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09]172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解释。
9附录
9.1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
9.2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9.3天津市环保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