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改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政策精神,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新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安置政策,深入了解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明确退役士兵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自觉服从安置;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大力宣扬自主创业成功的典型,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深入退役士兵家中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对于确有困难的给予必要救助。
二、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今年本市安置对象为市、区县安置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的年冬季退役士兵。采取自主就业(含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复工复职和复学)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新老政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安置待遇;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移交、生活、医疗、住房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做好移交接收、保险续接和档案管理。对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要件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正当理由和违反政策规定提前退出现役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的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由安置部门接收;自主就业的,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政府安排工作的,移交给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的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移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
(二)落实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要求,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原则,将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人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役1年内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教育培训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服义务兵役且退出现役的应届毕业和在校大学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回乡参加生产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按照城乡统一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以下称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退役士兵有关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3〕15号)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市财政负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后,各区县安置部门办理和发放自主就业补助金。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退出现役,由入伍时学校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补助金,复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安置政策执行。
(三)加大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市、区县安置部门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确保法律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今年7月底前共同制定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置办调配有关区县,并督导落实。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创新安置办法,确保工作到位。全市9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
根据《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27号)要求,继续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且选择原有政策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点妥善安置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的士兵。以上四类人员简称重点安置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特别是自行制定安置计划的区县,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资等相关部门,下大力解决区县属安置指标落实,应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等岗位优先安排,确保每一名重点安置对象都有就业岗位。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不再享受安置待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转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市财政承担5个月经费,其余的由区县承担)。
三、精心组织安排,进一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在全市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教育培训工作要以培训为载体,实现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按照退役士兵的实际需求,创新培训模式、打破区域概念、统筹安置资源,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方案,增大"订单式"培训的比例,让退役士兵自愿选择,实现由"让你学"到"我要学"的转变,确保每一名退役士兵都学到一技之长,就业上岗。同时,要完善各种优惠政策,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并建立情况备案制度。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含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市财政按照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70%的比例拨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不得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同时享受。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落实。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各级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和择优安置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宣传和表扬。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项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今年我市继续深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