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1    浏览次数:2

  粤发改区域函〔2011〕17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下称《海西规划》)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现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1】23号)的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海西规划》对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海西规划》将我省汕头市、梅州市、潮州市、揭阳市纳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范围,标志着这四市的发展上升到国家区域战略层面,对于我省进一步加强与台湾的经贸关系和人文交流,促进这四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实力,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实施《海西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充分用好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的政策,积极主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上新台阶。

  二、请汕头市、梅州市、潮州市、揭阳市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海西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海西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抓紧推进各项任务的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四市的实施方案请于8月25日前送我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请省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大对汕头市、梅州市、潮州市、揭阳市落实《海西规划》的支持力度,在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海西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委将按照粤府函【2011】23号文的要求,加强对《海西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跟踪分析实施情况。做好《海西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规划实施中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请汕头市、梅州市、潮州市、揭阳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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